《电子签名约定书》

2016-11-17 公告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时发布的监管规则,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委托人在销售/推广机构认购/参与由乙方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在甲方认购/参与由乙方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销售/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签名资产管理、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视为签署电子资产管理合同、电子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电子版法律文件,与在纸质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法律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甲方应妥善管理密码,经甲方密码验证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本人操作,签署相关电子资产管理合同、电子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电子版法律文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未签署纸质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纸质法律文件而对签署的电子文件效力提出任何抗辩。

2、甲方应全面了解管理人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了解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阅读并理解有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以及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操作方法,并充分理解投资风险。

甲方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甲方确信自身完成了风险评估,了解拟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与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决策,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特别是在甲方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拟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匹配时,甲方在投资前,应确保已经做好了财务安排,不会因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的业绩基准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做出保证其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约定书一经签署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将适用于签署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所有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我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