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超级基金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超级基金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风险揭示及免责
第一条 风险揭示
超级基金为乙方提供的、由甲方根据个人情况构建基金组合并投资交易的理财工具,甲方使用乙方超级基金服务实质为通过乙方超级基金购买特定基金组合所包含的成分基金。
请甲方务必于申请使用超级基金服务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及乙方交易平台相关的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超级基金业务规则、收费方式、免责情形等内容。若甲方不接受本协议当中任何条款及乙方的业务规则, 请勿签署本协议,亦不得使用本协议约定的超级基金服务。
(一)超级基金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投资顾问业务,也并不代表乙方的投资推荐,甲方应当结合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等特征,自主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二)甲方购买基金组合,实质是按照基金组合展示的资产分配比例,一次性认/申购该基金组合内的所有成分基金。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了解成分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如果甲方未充分阅读上述文件并接受各成分基金的投资风险,甲方不得购买基金组合。
(三)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的风险一般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成分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组合内各成分基金的具体风险参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
(四)为了方便甲方进行基金组合投资,乙方将对基金组合的购买、赎回、调仓、分红、解散等业务设定特定的业务规则,甲方购买基金组合前应该充分了解并接受乙方的业务规则,否则甲方不得通过乙方超级基金购买基金组合。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超级基金服务进行升级、改进,甚至暂停超级基金服务。
第二条 免责条款
(一)超级基金由甲方根据一定的投资策略、投资目标等要素通过乙方提供的算法工具构建,不代表乙方的主观建议,乙方不对基金组合进行任何实质的判断,不保证基金组合一定盈利。
(二)乙方为依法成立的基金销售机构,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不参与甲方资金的投资管理,不保证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的投资业绩,也不承担基金组合及基金组合成分基金的各项投资风险。
(三)乙方受理甲方超级基金业务申请,不代表甲方发起的一系列具体交易(基金组合购买、赎回、调仓等)一定成功,各项业务可能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影响而全部失败或者部分失敗,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巨额赎回等,乙方无需对业务失败承担任何责任。
(四)为了便于甲方了解基金组合的整体投资表现,乙方将拟计算基金组合的净值、损益等数据,该等数据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甲方实际投资收益证明或作为任何形式的证据使用,甲方实际投资损益以基金组合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数据为准。
(五)根据甲方自行构建的基金组合特征,乙方将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短信、邮件、乙方自有线上平台内部信息推送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向甲方推送超级基金调仓信息,但不保证一定送达,也不保证甲方及时收到信息并确认。
(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 通讯故障发生等,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协议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基金组合:指由甲方根据一定的投资策略或者投资目标构建,由若干只基金构成的资产组合,基金组合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产品或集合投资计划;
成分基金:指基金组合所包含的所有基金产品,根据特定的投资策略或者投资目标,甲方可能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超级基金工具对基金组合的成分基金或者成分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组合购买:指通过乙方平台购买基金组合,实质是按照基金组合预设的资产配置比例,一次性认/申购基金组合内所有的成分基金;
组合赎回:指通过乙方平台对已持有基金组合内的成分基金进行全部或者按比例赎回;
组合调仓:指对已持有基金组合向目标基金组合进行调整的行为,实质是针对组合中的一系列基金,进行认/申购赎回或转换;
组合偏离率:指受成分基金净值波动、甲方调整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或者成分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原因影响,甲方持有的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或各成分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与当前超级基金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或或各成分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出现的偏差幅度。
笫二条 业务规则
甲方通过乙方平台使用超级基金服务,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适用范围:本服务一般可适用于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销的各类基金,但具体适用的基金范围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本服务适用的基金范围。
(二)服务申请:基金组合中任一成分基金处于暂停申购状态时,该组合不接受组合购买服务申请;基金组合中任一成分基金处于暂停赎回状态时,该产品对应资产冻结,当日用户可赎回总资产为实际资产减去此部分冻结资产。详情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
(三)组合偏离率:当基金组合组合偏离率较大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最新发出的业务提示进行组合调仓,乙方无义务自动为甲方进行组合调仓。
(四)分红方式:为便于基金组合管理,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知晓该业务规则,并授权乙方将组合中各成分基金的分红分配方式统一设置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五)组合赎回:指通过乙方平台对已持有组合内的所有成分基金进行全部或者按比例赎回。甲方同意并接受,基金组合不支持甲方做单只或者部分成分基金的单独赎回操作,但发生成分基金当日暂停赎回等特殊情形时,用户可赎回总资产为实际资产减去此部分冻结资产。
(六)手续费用:乙方按照与甲方的协议约定,就成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收取基金交易费用。乙方对超级基金服务暂不收取其他手续费用,但乙方保留调整收费方式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
(七)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中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向甲方重复出款、甲方重复赎回份额等导致的甲方不当得利或其他乙方对甲方享有债权的情形),在不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况下,经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从甲方银行账户扣款、按照市场价格赎回或过户甲方基金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九)其他本协议未尽的业务规则,以乙方网站公示(包括乙方网站及移动终端各类交易提示、问答等各种形式的业务规则)为准,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甲方申请超级基金服务即表示甲方已经完全清楚并了解乙方的最新业务规则。
第三条 法律适用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地为北京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笫五条 协议适用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乙方指定并不时更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六条 协议签署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各项内容,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愿意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关签约后果。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确认本协议内容、输入专有的账户密码即为协议签署,与甲方纸质文件上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笫七条 送达
甲方同意,就任何关于投资、资金支付或收取、权利义务转让、签约、协议条款更新等内容的通知,任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执行文件的送达,乙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迗:
(一)通过乙方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公示,自乙方公示内容发布之日起满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成功;
(二)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传送,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箱系统或短信系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三)以常规的信件方式邮寄,自信件邮戳日期起满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若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修改条款的通知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甲方申请使用超级基金业务前均需签署本协议内容,若甲方不认可本协议内容及其后续修改部分,则甲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超级基金业务,否则即表示乙方认可相关协议内容,并接受协议条款约束。
本协议更新于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