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服务协议及电子签名约定书》

2017-12-13 公告

甲方(委托方):投资人
乙方(受托方):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风险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7)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请认真阅读相应产品的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具体内容以届时签署的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为准。
2、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电子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统称为“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电子设备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二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电子交易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人(甲方)提供的,通过华夏财富网上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2、投资人(甲方):指依照乙方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的投资者。目前仅指个人投资者。
3、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投资理财中心或电子交易系统买卖理财产品的账户。
4产品认购:是指理财产品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5产品申购:是指理财产品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6产品赎回:是指理财产品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产品份额的投资人要求产品管理人购回产品份额的行为。
7理财产品转换:是指产品存续期间,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理财产品产品份额转换为乙方销售的其他理财产品产品份额的行为。
第三条服务内容
协议所述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理财产品交易、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业务。
第四条甲方承诺
1、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电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销售理财产品的相关合同、协议的内容和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理财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销售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理财产品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的保密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的保密义务。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甲方不使用信用卡及任何种类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买卖乙方所销售的理财产品,否则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14、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第五条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委托的电子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除对甲方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进行核查校验、征信调查之特定目的,或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之需要而必须向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前述信息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六条特别提示
1、电子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签订指甲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选项,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电子交易的开通提示:
甲方可以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上开通电子交易,亦可到乙方投资理财中心柜台开通电子交易。
3、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4、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交易密码提示:
甲方用于华夏财富电子交易系统的密码与在乙方投资理财中心柜台委托的交易密码为同一个密码。
甲方用于华夏财富电子交易之外的支付系统密码与用于华夏财富电子交易系统的密码无任何关系,需分别设置。
7、委托提示:
甲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8、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请以理财产品的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超出上述截止时间,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子设备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黑客或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因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9、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理财产品合同、理财产品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我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6)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电子交易方式。
7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附:电子签名约定书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时发布的监管规则,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委托人在销售/推广机构认购/参与由乙方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在甲方认购/参与由乙方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销售/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签名资产管理、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视为签署电子资产管理合同、电子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电子版法律文件,与在纸质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法律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甲方应妥善管理密码,经甲方密码验证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本人操作,签署相关电子资产管理合同、电子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电子版法律文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未签署纸质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资产委托人承诺书或其他纸质法律文件而对签署的电子文件效力提出任何抗辩。

2、甲方应全面了解管理人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了解拟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阅读并理解有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以及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操作方法,并充分理解投资风险。

甲方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甲方确信自身完成了风险评估,了解拟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与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决策,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特别是在甲方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拟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匹配时,甲方在投资前,应确保已经做好了财务安排,不会因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的业绩基准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做出保证其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约定书一经签署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将适用于签署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所有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我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