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

2018-04-16 公告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华夏财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乙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基金投顾)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基金投顾组合:指由乙方提供的,甲方根据个人情况构建并投资交易的,由若干只基金构成的资产组合,基金投顾组合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产品或集合投资计划。

2基金投顾组合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投资基金投顾组合的名称等,由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于约定扣款日在甲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投顾组合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3、“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及乙方业务规则在乙方申请开立的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对应的基金投顾组合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甲方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开立一个或多个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4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扣款方式指委托转账收付款方式。

5、成份基金:指基金投顾组合所包含的所有基金,根据特定的投资策略或者投资目标,乙方将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基金投资顾问工具对基金投顾组合的成份基金或者成份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提出调整建议。

6投资者指符合基金投顾组合成份基金的基金合同要求且持有基金投顾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的乙方电子交易客户。

7、组合购买:指通过乙方平台购买基金投顾组合,实质是按照基金投顾组合预设的资产配置比例,一次性认/申购基金组合内所有的成份基金。

8、组合赎回:指通过乙方平台对已持有基金投顾组合内的成份基金进行全部或者按比例赎回。

9、组合调仓:指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对已持有基金投顾组合向目标成份基金组合进行调整的行为,实质是针对组合中的一系列基金进行认/申购、赎回、转换。

10、组合偏离率:指受成份基金净值波动、甲方调整基金投顾组合内成份基金或者成份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原因影响,甲方持有的基金投顾组合内成份基金或各成份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与乙方推荐的标准组合(以下简称目标组合)内成份基金或各成份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出现的偏差幅度。

11、调仓基准:指判断甲方持有基金投顾组合是否需要进行调仓的参考系数。

12、交易级差:指甲方追加申购基金时的最低单位,甲方可按交易级差的整数倍追加。

第二条 甲方办理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电子交易,应遵循如下规则:

1、交易原则

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电子交易遵循未知价金额申购的原则。未知价是指甲方开通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电子交易后,每次申购的价格以实际扣款日收市后计算的成份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金额申购是指甲方进行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电子交易时,以金额(人民币元)为单位提交业务申请。

2、定期定额申购范围和申购金额

甲方通过基金投顾电子交易定期定额可以申购的基金投顾组合范围、申购金额限制及交易级差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3、适用费率

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以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实际扣款日的成份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为准。若费率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甲方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投顾组合适用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等)以《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乙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公告内容为准。

4、扣款日期

甲方在开立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时须选择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

若甲方开立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时选择的终止日期与约定扣款日期为同一自然日(包括节假日等非基金开放日),则该自然日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依然处理。

若约定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5、扣款条件

甲方在开立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后,以电子交易的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华夏基金活期通或华夏财富零钱宝为指定扣款账户,乙方将按照甲方开立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自动发起交易申请并代为扣款。如甲方指定的基金投顾组合在实际扣款日暂停定期定额申购,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

乙方仅对扣款日前一日组合偏离率低于调仓基准的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进行扣款。如扣款日前一日的组合偏离率高于调仓基准,则乙方为甲方发起组合调仓申请,同时进行定期定额扣款。

甲方可以同时开立多个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同一扣款日多个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甲方需至少在约定扣款日前一日在扣款账户内备足资金或货币份额,如实际扣款日账户资金或货币份额不足,或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则该次定期定额申购失败,不予顺延。

6、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终止

甲方可以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主动终止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电子交易,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电子交易终止后立即生效。如果当前工作日为电子交易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定投日,则当天不能终止该笔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甲方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甲方设置的所有的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若由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银行系统、网络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连续六次扣款不成功,或因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监管政策、乙方破产清算或重组、乙方业务发展变化等事件,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终止甲方的该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通知以乙方电子交易系统的公告为准。

7、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查询

甲方开通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扣款日期、扣款金额、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8、解除协议

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本协议,但解除本协议之前必须确认没有有效的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若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中甲方的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仍有效,则甲方须将所有的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终止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9、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银行卡换卡

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电子交易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甲方在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电子交易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以及解除本协议,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甲方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签订本协议并重新办理电子交易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甲方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电子交易的合法用户且符合第一条有关投资者范围规定,可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2、甲方应保证约定扣款日前一日指定账户既有足够的金额且扣款日当日指定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甲方原因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扣款成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定期定额申购基金投顾组合的基金投顾服务协议及其成份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所有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4、甲方应按照乙方电子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向约定银行卡所属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若甲方约定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2、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参见本协议第二条。 

3、若由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银行系统、网络异常等非乙方原因、或因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监管政策、乙方破产清算或重组、乙方业务发展变化等事件,导致扣款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技术风险、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及监管政策的变化或颁布、乙方破产清算或重组、乙方业务发展变化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八条 风险提示

甲方在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基金投顾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为向投资者提供的、由投资者根据个人情况构建基金组合并投资交易的理财工具,其实质为通过基金投顾服务购买特定基金组合所包含的成份基金。因此,基金投顾组合既包含了成份基金的风险,又包含了组合的特有风险。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使用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以下风险揭示内容:

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存在差异。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金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损失。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由于不可抗力、无法估值、巨额赎回等情形发生,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罢工、通信技术故障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在基金管理人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前提下,因基金管理人经验、知识、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投资判断会有差异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可能使投资者投资本金发生损失。

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业务或者财务状况变化,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也可能导致投资本金发生损失。

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应成份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甲方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甲方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基金投资顾问组合的《组合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中提及的风险。

另外,基金投顾组合的特有风险为:基金组合在构建时很大程度上依靠成份基金的过往业绩进行选择,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此外,为投资者提供的教育规划、养老规划模拟所得的投资方案,是使用市场中代表性指数过去5年的年化平均收益率计算,未来由于市场环境不同、实际投资运作等不可能完全复制其模拟结果,不能作为投资预测,也不代表投资者实际投资所得收益,投资也可能遭遇亏损。特提请投资者在使用服务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 其他

1、甲方签署本协议,视为甲方已签署同意《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基金投资顾问组合的《组合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

2、若甲方曾签署《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查理智投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的,则甲方同意解除《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查理智投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终止原华夏查理智投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对原华夏查理智投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履行不存在任何异议,确认与乙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并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乙方更新并在乙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公告本协议修订后的新版本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修订的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