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2022-03-30 公告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基金投顾服务)。

2、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法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子公司,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

3、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9]2515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基协发〔20239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二、释义

1、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基金投顾服务:基金投顾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根据本协议约定,基金投顾机构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4、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投顾机构向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5、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等。

6、成分基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7、授权账户:基金投顾机构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本协议约定开立的,部分操作经授权由基金投顾机构执行的账户。

8、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基金投顾机构向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

9、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与承诺

1、甲方充分理解本协议及《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内容,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2、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接受基金投顾服务,保证资金或资产的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乙方声明与承诺

1、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该备案不构成对乙方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2、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可以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乙方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已向甲方揭示相关风险;

5、乙方已了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甲方投资目标等;

6、乙方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投顾服务;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4、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5、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享有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2、甲方应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下简称《策略说明书》)等文件;

3、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自身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前述信息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应关注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

6、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尽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

2、乙方有权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3、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委托;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应享有的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

2、乙方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3、乙方应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义务;

4、乙方应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

5、因违反服务协议导致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尽的义务。

 

五、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

(一)客户信息保护

据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等基金投顾服务所必需之目的,需要收集、使用甲方信息。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等。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收集、使用等与甲方信息保护相关的方式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华夏财富用户隐私政策》执行。甲方通过与乙方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平台使用乙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的,可以按照甲方与基金销售机构平台签署的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的约定,授权基金销售机构平台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乙方。

为履行本协议目的而涉及甲方信息收集的,乙方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甲方信息。

(二)服务方式

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自助终端或互联网等。

乙方基金投顾人员直接接触甲方,提供面对面基金投顾服务的,基金投顾人员需要告知甲方其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

(三)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了解客户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

2、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3、对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5、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在首次接触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前,提示客户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向客户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持续对客户进行服务,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9、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10、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11、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1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1、基金投顾服务费

基金投顾服务费可以根据甲方选择的基金投顾服务类型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类型,按照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也可以按照年费、会员费等固定金额的方式收取。以上两种收费方式独立计费,分别收取。

乙方按照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HE×R÷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为前一日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R为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适用的年基金投顾服务费率

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以上方式加总收取。

乙方按照年费、会员费等固定金额的方式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HX÷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X为年费

该费用已包含所有采用固定金额方式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甲方选择多个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不重复计费。

基金投顾服务费每日计提。按照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按月度、季度收取或全部及部分赎回时收取,按照年费、会员费等固定金额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按年或在甲方停止服务时收取,《策略说明书》、业务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采用资金划转或快速过户甲方授权账户中相应货币基金份额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对基金投顾服务费的费率标准、收费规则实施优惠或进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由乙方通过《策略说明书》、乙方网站、移动终端(APP)或者乙方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平台公布等方式告知甲方。

2、甲、乙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3、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其他基金销售费用

成分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其他基金销售费用由甲方承担,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以成分基金销售机构系统设置为准

 

七、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一)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开立授权账户,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详见各《策略说明书》。《策略说明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移动终端(APP)或者乙方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平台等基金投顾服务页面查询。

(三)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基金投顾业务特点,乙方建立基金投顾服务合规风控体系,保障业务稳定运行。具体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风险控制

甲方按基金销售有关规定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作为其接受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授权账户,具体成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由乙方出具并组织实施。乙方通过内部流程和系统控制降低操作风险,负责对交易申请、确认、清算、资金划转等业务流程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负责对系统状况、服务器负载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2、市场风险管理

1)市场风险监控

乙方每日对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盈亏情况、波动率、回撤、成分基金盈亏情况、成分基金的占比等进行监控。定期对组合和市场情况进行回顾和调整,确保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始终符合既定投资目标。

2)模型风险控制

在资产配置和基金选择过程中,乙方采用定性为主、量化工具辅助的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和调仓建议主要依赖于乙方对宏观经济、估值、政策的判断以及投研人员的调研得到,并不完全依赖于算法程序,模型风险可控。

3)流动性风险管理

乙方持续监控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成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情况,包括调仓期间对成分基金规模变化的影响,及时评估和监测各成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4)组合业绩分析和绩效归因

乙方每月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业绩分析,计算风险收益指标,如回撤、波动率等,月度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3、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为防范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基金销售业务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乙方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独立与隔离,防范因其他业务影响投顾业务的稳健运行。

在投资建议决策机制上,乙方在公司层面建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和调整,评估形成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乙方建立基金产品的备选库制度,明确各类产品的出、入库标准,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乙方遵循底层资产长期配置原则,不进行频繁调仓。乙方提供的所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年度最高周转率不得超过200%,达到180%时触发预警报告机制,若乙方拟上调最高周转率,应当事前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最高周转率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乙方在提供基金配置建议过程中,执行公平交易制度,按照规定对特殊交易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乙方应对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分析是否存在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情况。

当乙方同时作为成分基金销售机构时,在基金销售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在申购、赎回成分基金时,乙方可以对成分基金计入基金资产外的申购、赎回费用进行减免或优惠,并以向成分基金管理人收取的部分客户维护费抵扣基金投顾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为避免惩罚性赎回费,在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乙方在甲方持有成分基金满7天后才可以发起调仓。

4、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设立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限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不符合本条第(1)项的,基金投顾机构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指标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开展带有甲方便捷确认投资决策功能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适用“七、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二)至(四)。

 

八、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

乙方及其基金投顾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2、泄露客户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等;

3、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4、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5、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6、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8、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9、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

11、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1为确保甲方充分知悉所办理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情况,乙方将在乙方或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平台的网站和移动终端(APP)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页面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策略说明书》、基金备选库明细、费率结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揭示等信息。

2、乙方应向甲方披露以下事项:

1)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应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向甲方进行披露;

2乙方建议甲方投资于乙方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充分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3)及时提示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的调整情况;

4)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还应每日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甲方也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电话(400-817-5666)方式获取甲方账户资产净值、持仓和交易记录等信息。

 

十、服务协议的效力、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通过乙方平台或其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平台以电子方式签署,甲方可通过勾选、点击“同意签约”或个人电子签名等方式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本协议及相关文件自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甲方签署即表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各项内容,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自愿承担相关签约后果。

2、乙方可以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行业协会有关指引、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具体内容。本协议发生变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及乙方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平台的网站、移动终端(APP、营业场所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通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甲方在变更通知公布后继续使用乙方基金投顾服务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变更后的协议。

3、本协议应持续有效,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应当终止:

1)甲方主动终止本协议;

2)乙方主动终止本协议;

3)乙方的基金投顾机构试点资格被取消;

4)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5)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应终止的情形。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对授权账户的授权将取消,原授权账户内成分基金的处理方式以网站、移动终端(APP)等前端业务规则展示为准,乙方将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甲方信息,若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或匿名化甲方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乙方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十一、争议处理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除外。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二、特别提示内容

乙方作为基金投顾机构,根据《通知》有关要求,特别提示甲方如下信息:

1、乙方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客户提供未经乙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2、本协议不免除乙方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但甲方仍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随时终止服务的权利。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乙方及乙方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平台的网站、移动终端(APP)公示的各类交易提示、问答等各种形式的业务规则为准。成分基金销售业务规则以成分基金销售机构为准。甲方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