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用户服务协议》

2024-02-28 公告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具备自营投资及发行运作资产管理产品的资质,甲方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代表甲方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本协议中统称“甲方”)通过乙方投资基金产品;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专业从事基金及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可以向甲方提供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甲方提供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重要提示:

特此提醒您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各部分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条款、风险提示、乙方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内容及加粗部分条款。

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通过线下签署本协议,即表明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各项内容,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是指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设立的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

(二)交易: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业务的交易方式。

(三)基金管理人:指依法发行和管理基金的机构,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四)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销售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乙方认可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五)基金交易账户: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销售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九)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一)T日:指乙方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十二)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三)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十四)交易密码:指华夏财富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十五)支付机构:指与乙方签署支付合作协议,为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基金交易提供基金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二条交易服务与费用

本协议所述交易服务内容,是指乙方依托其交易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网上自助式交易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清算、查询等技术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技术服务。乙方有权就其提供的上述服务内容,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交易费用或其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购费:乙方根据甲方在认购期内,通过乙方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所购买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及华夏财富网站公示的认购费率(若二者不一致的,以华夏财富网站公示的认购费率为准)收取认购费。

(二)申购费: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购期内,通过乙方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所购买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及华夏财富网站公示的申购费率(若二者不一致的,以华夏财富网站公示的申购费率为准)收取申购费。

(三)赎回费:乙方根据甲方办理赎回的基金规模,按照所购买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收取赎回服务费。

(四)基金转换费:甲方有权通过乙方平台申请转换基金份额,乙方根据甲方转换的基金规模收取转换费,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两只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计算公式:基金转换费=每笔转换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申购补差费(注: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为较低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至较高申购费率的基金所支付的申购费用差价)。

(五)销售服务费:针对基金合同规定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或份额类别,乙方有权每日针对甲方保有基金资产净值收取销售服务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以甲方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

(六)开立及注销交易账户、冻结、解冻、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客户资料修改等服务费用的收取以网站具体公示为准。

第三条甲方声明

(一)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将本协议置放于交易服务流程中显著位置,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就交易服务内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已准确把握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并仔细阅读、准确了解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部分权利的条款),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持有异议,甲方将放弃签署本协议。

(二)甲方声明,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甲方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或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为中国税收居民)。按监管要求,甲方暂不纳入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范围【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除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或者社会团体等单位】。甲方保证上述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

(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通过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视为完成协议签署;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甲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需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的投资者要求,并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应资料、凭证等证明文件。甲方代表甲方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购买非公募产品的,应不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禁止违规嵌套的规定。

(二)甲方在申请注册华夏财富交易账户或代表甲方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申请注册华夏财富交易账户时,向华夏财富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供核对、登记。甲方应当在申请注册华夏财富交易账户时,授权指定经办人与乙方进行相关证件的核对、登记。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提交证件的期限内将甲方与经办人的授权书一并提交。

甲方自行承担维护及更新本机构资料的义务,若上述资料变更或者注销,甲方应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并进行变更。

甲方通过自有资产投资的,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名称、营业执照或其他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乙方认为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甲方代表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基金投资的,除甲方已提供投资者名称、营业执照或其他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共用信息外,甲方应就其代表的各资产管理产品单独提交相应的银行账户、产品注册/备案凭证、受益所有人等乙方认为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若甲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华夏财富应当通知甲方。若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补正,华夏财富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及甲方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账户,并有权拒绝其使用交易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在此情况下,华夏财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

(四)如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自身资料,导致交易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甲方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华夏财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妥善保管甲方资料信息及注册信息(包括甲方及甲方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等),不擅自将其转交他人保管或使用,若上述信息变更或者丢失,甲方将主动告知乙方并进行变更,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六)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须)均已获得且未被撤销。同时,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七)甲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在乙方注册的各个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进行账户安全管理。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相应账户操作管理员、经办人(如有)、复核员(如有)授权书,并确保账户操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甲方账户进行管理。甲方账户操作人员依照其授权通过各个登录账户及登录密码在乙方交易平台完成的一切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支付或收取款项、冻结资金、订立合同等)均为甲方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注册的登录账户及登录密码为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途径,甲方将保证登录账户及登录密码安全。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乙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八)甲方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并承诺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甲方代表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除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已经清楚本协议各项条款内容、知晓互联网交易可能遭受的各项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不向乙方追索。

(十)甲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华夏财富的交易账户,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则,不得将自己账户借予他人使用、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等,应当妥善管理自身的基金交易账户。

(十一)甲方承诺不得向乙方计算机系统中插入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的代码、利用外部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等,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账号部分功能使用、限制甲方交易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身承担,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正式发起交易申请之前需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销售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乙方交易平台基金业务规则、业务公告、业务提示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若甲方未充分理解或者不愿意接受上述内容,请勿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若甲方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即表示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上述内容。甲方在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质、风险与收益特征,若甲方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乙方全国客服热线或咨询相关负责对接工作人员。

(十三)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十四)甲方将确保其用于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六)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安全软硬件设备。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十七)若甲方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甲方承诺自身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乙方无需按照普通投资者标准执行适当性管理。

(十八)甲方如为非专业投资者,甲方须如实填写《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后进行基金交易,若甲方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提示风险不匹配,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后,甲方仍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当甲方购买非公开发行的基金,若甲方购买的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乙方根据销售适当性原则将禁止甲方购买。

(十九)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即建立严密的双向合作关系,乙方除向甲方提供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基础销售服务外,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甲方提供赎回资金提前到账、超级互转等创新型业务服务。为控制业务风险,保障投资者基金份额安全,针对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甲方亦需选择通过乙方申请赎回或者份额冻结。非因法律强制规定,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被冻结的,甲方应在获知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可以限制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资金提前到账、超级互转等。

(二十)甲方向乙方申请变更银行赎回账户、注销基金交易账户等服务时,甲方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及乙方的业务规则,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原绑定账户销户证明、新办账户证明、投资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明材料,以核实甲方真实身份和甲方拥有银行账户的情况。

(二十一)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中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向甲方重复出款、甲方重复赎回份额、甲方使用超级互转、赎回资金提前到账等衍生业务过程中份额赎回失败但买入、出款成功、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的甲方不当得利或其他乙方对甲方享有债权的情形),甲方知晓该等债务属于到期债务,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款项。

(二十二)甲方代表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基金投资的,为便于甲方与产品托管机构对接,在托管机构系统支持的情况下,甲方授权乙方及时向其产品托管机构发送在乙方平台提交的交易申请及交易确认等数据的权限,以便于甲方旗下产品托管机构能及时进行交易复核及划款,以及相关估值核算工作。

第五条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上交易风险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上传的网上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或者泄露。

6)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上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上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网上交易其他潜在的风险。

(二)网下交易风险

1)甲方的网下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2)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下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3)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下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4)由于甲方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密码未及时修改,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约束。

(二)乙方承诺提供的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三)对甲方的交易,乙方对相关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基本信息、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或非法使用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四)在甲方基金交易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持续服务。

(五)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六)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用性判断,如出现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将提示甲方,告之其交易风险。

(七)乙方应根据甲方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代表甲方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开户申请,为其开立相应的基金交易账户,并按照乙方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要求提供尽职管理。

(八)若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赎回款等款项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尽快为甲方完成赎回款的划付,如涉及乙方责任并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就甲方损失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提示条款

(一)乙方代理销售的基金均经证监会核准/注册发行,但并不表示基金没有风险,甲方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完全自愿投资基金,享有其收益,并承担其风险。

(二)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1)甲方与乙方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本协议成立并生效。

2)甲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开立账户时,须依据乙方相关机构用户开户操作规则办理。

4)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收到甲方足额划付的认、申购资金后方可办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申请提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5)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6)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且甲方交易认/申购申请金额应与乙方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来自甲方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

7)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会涉及到相应的交易费用,投资者应知晓相应交易费率及计算方式,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

8)乙方受理交易不代表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于 D+2 日(其中 D 为申请日)起查询基金管理人对交易的确认情况,交易结果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数据为准。交易失败情况将由乙方收到确认文件后通知甲方。

9)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须依据乙方相关机构用户操作流程办理。

(三)支付业务提示:如甲方使用自助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且甲方交易申认购申请金额应与乙方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来自甲方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需托管人进行划款操作的,应联系托管人按时划款到乙方结算账户。

(四)投资者信息收集提示:乙方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为实现客户身份验证及基金交易的其他功能,在开户过程中将收集投资者相关必要信息(机构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等相关必要信息。)

(五)为确认甲方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可能与甲方电话联系,甲方应保证其预留电话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有权拒绝受理该交易申请。

(六)电话录音提示: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甲方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甲方承诺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录音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七)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八)委托提示:

1)甲方进行各项交易的内容,均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2)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九)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基金交易系统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如甲方 1500 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作废。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十)注意事项

1)认/申购

a、募集期内,除认购以外不受理其他业务,甲方可以多次办理认购。

b、甲方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

c、甲方申购业务在乙方成功受理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于当日15:00前向乙方申请撤单。超过15:00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撤单。

2)赎回

a、甲方的赎回申请可能因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巨额赎回、不可抗力等情形出现而不能成功。敬请留意相关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公告。

b、赎回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以乙方受理赎回申请日之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巨额赎回的顺延赎回部分的价格计算以顺延日之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c、甲方单笔赎回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赎回份额限制,且赎回后基金余额不得低于基金公司规定的该基金最低持有份数,否则乙方将根据TA反馈结果视作甲方赎回其交易账户全部基金余额。

d、甲方赎回资金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的净资金额,该资金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日期内划入甲方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3)转换

a、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甲方须通过乙方进行基金份额的转换。

b、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转换申请并入巨额赎回程序处理。

c、甲方转换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甲方在乙方交易账户的可用余额。

d、转换业务的计费规则比较复杂,且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告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进行转换操作之前务必准确了解。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时。

(七)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八)因甲方名称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

(九)乙方仅向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基金交易。乙方并非基金交易的参与方,不对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之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如因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的资金支付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接收支付指令失败、支付机构扣款失败、支付机构未及时反馈支付结果或者反馈支付结果错误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存在过错的除外。

(十二)如因甲方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设立的银行账户支付限额、支付机构单方设置的支付限额等原因导致资金支付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九条隐私保护及保密条款

(一)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乙方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乙方可能自公开来源收集甲方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掌握甲方情况,并为甲方度身订造乙方服务、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乙方平台进行安全交易。

(二)乙方按照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行为自动追踪关于甲方的某些资料。在不透露甲方的隐私资料及进行脱敏保护(即无法关联、识别甲方)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用户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对相关数据及分析结果进行使用。如甲方认为乙方对甲方数据进行分析并使用的行为存在不适当性,甲方在向乙方提出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对于甲方数据的分析及对分析结果的使用。因乙方泄露甲方隐私资料或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甲方同意,乙方可在乙方平台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置。

(四)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关于甲方相关信息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甲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

(五)乙方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乙方不会恶意出售或免费共享给任何第三方,以下情况除外:

1)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合作方,如甲方投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等;

2)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

3)经甲方同意,为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目的提供给乙方的关联方,但乙方应确保乙方关联方承担与乙方相关约定下的保密义务。

(六)甲方授权乙方和乙方关联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甲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将甲方相关信息用于乙方和乙方关联方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七)为确保甲方相关信息的安全,乙方和乙方关联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八)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2)甲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

a.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b.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c.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

d.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九)如甲方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方不得签署本协议。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送达

甲方同意,就任何关于权利义务转让、签约、协议条款更新等内容的通知,任何关于仲裁庭仲裁、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执行文件的送达,乙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

(一)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传送,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箱系统或短信系统发出并由乙方与甲方确认送达后,视为送达成功。若因甲方预留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以常规的信件方式邮寄,自信件邮戳日期起满四个工作日且物流信息确认可查甲方已签收视为送达。若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邮政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通过乙方公告等方式公示,自乙方公示内容发布之日起满2个工作日并由乙方与甲方确认知悉后,视为送达成功;

就关于甲方交易申请确认相关的通知,乙方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件系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若因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有误或变更而未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一)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投资人权益须知》及乙方其他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注:

1.本协议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协议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3.本协议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